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在扣除免赔额后,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1,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1,000,000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保险以年度累计180天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120元/天
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1,000,000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1,000,000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本公司提出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评估确认后前往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赴日治疗次数限10次),本保险按照70%的给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1,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保险按照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在扣除免赔额后,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000,000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保险以年度累计180天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150元/天
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1,000,000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1,000,000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本公司提出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评估确认后前往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赴日治疗次数限10次),本保险按照70%的给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1,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保险按照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0,000
Q:本产品可以赔付哪些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住院前7天和后30天门急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特殊门诊和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责任内个人支付超过免赔额的部分,100%赔付,不限医保目录范围,合理且必须的进口药自费药均可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Q:购买前,需要体检吗?
这个是不需要体检的,但是投保前也请仔细对照健康告知,如属于健康告知列明情形的(投保前患有列明病症、两年内有手术、住院及长期服药等),不建议投保。
Q:理赔过还可以续保吗?
本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被保险人续保或者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续保保费。
Q:免赔额是怎么计算的?是全年还是单次?
一般住院医疗年全年免赔额1万元。100种重大疾病0免赔额。
Q:100万/300万的保额是全年累计还是单次?
这个保额是全年累计的,而且我们100种重疾保额双倍,所以保障十分充分。
Q:本产品等待期有多久?
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的等待期为90天;其他保障的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等待期为90天。意外医疗及续保无等待期。
Q:有没有住院次数/天数限制?
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是不限天数和次数的,但其中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最长不超过180天。
Q:投保此产品的专属权益有哪些?
本产品包含了重疾绿通服务及重疾住院垫付服务,可享受100种重疾的门诊及住院绿通服务各一次, 100种重疾住院垫付不限次数。
Q:是否可以同时投保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两项可选保障?
不可以的,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投保。
Q:若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可选附加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是否允许该附加保障续保?
可选附加保障续保时需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该可选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本公司不再接受该可选保障续保。
Q:购买后,如何获得保单?
购买本产品后,我们会向您投保时提供的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您也可以通过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或登录我司官网www.axa.cn上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Q:购买后,如何获得发票?
购买本产品后,您可以通过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在线申请电子发票。
Q:出险了,如何申请理赔?
当您需要理赔时,您可拨打我司服务热线95550转6报案,也可以通过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或登录我司官网www.axa.cn上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一、被保险人
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为28天-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方案及有无社保等因素关联。本保险不承保投保前12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居住未满180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1年,最早的保险期间起期为投保成功之日的次日零时。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续保时不计等待期。
四、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2、本保险的免赔额为10,000元人民币,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10,000元免赔额。免赔额指全年免赔额,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不可抵扣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对于2人及以上被保险人的家庭单,所有被保险人共享10,000元年免赔额。
五、赔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及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的赔付比例为100%,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如投保)赔付比例为70%。
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投保):社保目录外药品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内药品:如果以有社保身份投保,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未能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的按照60%赔付;如果以无社保身份投保,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六、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七、就诊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2、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可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但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3、如投保特需住院医疗保障或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障,则可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如投保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障,则该项就诊医院为指定的日本医院 (具体医院清单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转6查询)
八、“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二者只能选其一投保。
九、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
十、保险费支付
本保险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险费,也可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月保险费后保险单生效,本公司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的同一日;若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自动扣除其余各月的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约定日期交纳第二期及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日期交纳保险费的,可在约定支付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交纳保险费。若在约定支付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终止。
十一、犹豫期及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慎重选择购买。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退还保险费金额=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十二、续保(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保单期间届满前30天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仍可在15天内申请续保并交纳保险费,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与上一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连续未间断。可选保障续保时需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若续保前已在该可选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本公司不再接受该可选保障续保。
十三、健康服务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若罹患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致电服务热线400-606-5033,享受由英仕健康(Inshealth)提供的就医绿色通道(门诊,住院各一次)、MDT多学科会诊服务(一次)、基因检测(一次)、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垫付(不限次数)四项服务。
基因检测服务范围为全国。MDT多学科会诊服务为被保险人安排北京、上海、广州三甲医院医学专家团队,根据被保险人既往检查和病史,匹配三个或以上相关科室医学专家,由相关科室医学专家提供面对面的多学科会诊诊疗意见。绿色通道服务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垫付服务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济南、青岛、郑州、南京、合肥、杭州、福州、厦门、成都、武汉、长沙、大连等全国近两百个城市的所有公立三甲医院普通部。 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并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在异地就医时,在被保险人使用社保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享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100%垫付服务。被保险人若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就医时无法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无法申请住院费用垫付服务。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费用垫付服务仅限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但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注:以上有关医疗服务所对应的城市和医院名单可致电服务热线400-606-5033查询。
十四、如实告知
投保人须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如本公司有疑义的,在保险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需要投保人予以授权并配合。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本公司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本公司和投保人所定合同的一部分,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分支机构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无锡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六、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投保人可以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保单及保险条款;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本公司保险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十七、请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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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投诉,服务时间:8:30—21:30,全年无休。
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后,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以下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尚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费。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于以下医疗费用,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进行赔付。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天数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天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四)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五)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六)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本公司提出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评估确认后前往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赴日治疗次数限10次),本保险按照70%的给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八)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并满足以下条件的72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且未发生转移的恶性肿瘤;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天;
4、该特定药品必须为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5、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药店且须符合本保障条款中所列的“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金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或领取;
6、72种特定药品包括:可瑞达,欧狄沃,乐卫玛,爱博新,拓益,多泽润,艾瑞卡,兆珂,安森珂,安圣莎,利普卓,艾瑞妮,帕捷特,爱优特,达伯舒,亿珂,佐博伏,万珂,昕泰,千平,齐普乐,益久,安维汀,安可达,格列卫,诺利宁,格尼可,昕维,瑞复美,立生,安显,齐普怡,多吉美,爱必妥,维全特,赞可达,泽珂,艾森特,晴可舒,欣杨,拜万戈,赛可瑞,泰瑞沙,恩莱瑞,泰欣生,恩度,英立达,索坦,艾坦,施达赛,依尼舒,达希纳,美罗华,汉利康,泰立沙,爱谱沙,吉泰瑞,赫赛汀,福可维,飞尼妥,易瑞沙,伊瑞可,凯美纳,特罗凯,豪森昕福,安可坦,泰菲乐,迈吉宁,则乐,英飞凡,百泽安,安加维;
7、用药保障期限: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者发生恶性肿瘤转移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本公司指定药店目前已覆盖国内250个城市1000多个DTP药店,具体药店清单可致电95550服务热线查询
被保险人可享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预约购药服务,除不可抗力因素(药品停产、断货或监管政策调整等)外,可最大程度确保药品供应。
一、被保险人
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为28天-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方案及有无社保等因素关联。本保险不承保投保前12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居住未满180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1年,最早的保险期间起期为投保成功之日的次日零时。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续保时不计等待期。
四、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2、本保险的免赔额为10,000元人民币,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10,000元免赔额。免赔额指全年免赔额,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不可抵扣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对于2人及以上被保险人的家庭单,所有被保险人共享10,000元年免赔额。
五、赔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及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的赔付比例为100%,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如投保)赔付比例为70%。
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投保):社保目录外药品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内药品:如果以有社保身份投保,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未能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的按照60%赔付;如果以无社保身份投保,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六、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七、就诊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2、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可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但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3、如投保特需住院医疗保障或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障,则可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如投保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障,则该项就诊医院为指定的日本医院 (具体医院清单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转6查询)
八、“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二者只能选其一投保。
九、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
十、保险费支付
本保险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险费,也可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月保险费后保险单生效,本公司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的同一日;若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自动扣除其余各月的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约定日期交纳第二期及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日期交纳保险费的,可在约定支付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交纳保险费。若在约定支付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终止。
十一、犹豫期及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慎重选择购买。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退还保险费金额=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十二、续保(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保单期间届满前30天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仍可在15天内申请续保并交纳保险费,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与上一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连续未间断。可选保障续保时需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若续保前已在该可选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本公司不再接受该可选保障续保。
十三、健康服务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若罹患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致电服务热线400-606-5033,享受由英仕健康(Inshealth)提供的就医绿色通道(门诊,住院各一次)、MDT多学科会诊服务(一次)、基因检测(一次)、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垫付(不限次数)四项服务。
基因检测服务范围为全国。MDT多学科会诊服务为被保险人安排北京、上海、广州三甲医院医学专家团队,根据被保险人既往检查和病史,匹配三个或以上相关科室医学专家,由相关科室医学专家提供面对面的多学科会诊诊疗意见。绿色通道服务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垫付服务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济南、青岛、郑州、南京、合肥、杭州、福州、厦门、成都、武汉、长沙、大连等全国近两百个城市的所有公立三甲医院普通部。 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并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在异地就医时,在被保险人使用社保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享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100%垫付服务。被保险人若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就医时无法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无法申请住院费用垫付服务。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费用垫付服务仅限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但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注:以上有关医疗服务所对应的城市和医院名单可致电服务热线400-606-5033查询。
十四、如实告知
投保人须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如本公司有疑义的,在保险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需要投保人予以授权并配合。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本公司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本公司和投保人所定合同的一部分,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分支机构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无锡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六、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投保人可以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保单及保险条款;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本公司保险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十七、请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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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本产品后,安盛天平会向您投保时提供的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您也可以通过安盛天平官方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或登录安盛天平官网www.axa.cn上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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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后,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以下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尚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费。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于以下医疗费用,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进行赔付。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天数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天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四)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五)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六)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本公司提出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评估确认后前往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赴日治疗次数限10次),本保险按照70%的给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八)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并满足以下条件的72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且未发生转移的恶性肿瘤;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天;
4、该特定药品必须为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5、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药店且须符合本保障条款中所列的“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金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或领取;
6、72种特定药品包括:可瑞达,欧狄沃,乐卫玛,爱博新,拓益,多泽润,艾瑞卡,兆珂,安森珂,安圣莎,利普卓,艾瑞妮,帕捷特,爱优特,达伯舒,亿珂,佐博伏,万珂,昕泰,千平,齐普乐,益久,安维汀,安可达,格列卫,诺利宁,格尼可,昕维,瑞复美,立生,安显,齐普怡,多吉美,爱必妥,维全特,赞可达,泽珂,艾森特,晴可舒,欣杨,拜万戈,赛可瑞,泰瑞沙,恩莱瑞,泰欣生,恩度,英立达,索坦,艾坦,施达赛,依尼舒,达希纳,美罗华,汉利康,泰立沙,爱谱沙,吉泰瑞,赫赛汀,福可维,飞尼妥,易瑞沙,伊瑞可,凯美纳,特罗凯,豪森昕福,安可坦,泰菲乐,迈吉宁,则乐,英飞凡,百泽安,安加维;
7、用药保障期限: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者发生恶性肿瘤转移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本公司指定药店目前已覆盖国内250个城市1000多个DTP药店,具体药店清单可致电95550服务热线查询
被保险人可享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预约购药服务,除不可抗力因素(药品停产、断货或监管政策调整等)外,可最大程度确保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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